
解释(一)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,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,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,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抚养权从来不是“想行使就行使、想放弃就放弃”,更不是离婚时“争口气”的筹码,而是一份以子女利益为核心、兼具法律约束与情感责任的双重担当。对直接抚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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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8:14:13